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10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佳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工业新区园区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佳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25)冀1026民初602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25)冀1026民初6026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起诉。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对具有相应名称的项目经理部的存在予以认可,但否认该项目经理部有任何对外签订协议的权利,更不认可其有权变更原合同核心的争议解决方式等合同主要条款的权限。项目经理部无独立法人资格,原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是双方的真实合意,原审法院直接以“认可项目经理部”推定其有权变更管辖,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项目经理部签订还款协议变更管辖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对上诉人无约束力,原审法院未优先适用仲裁条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被上诉人作为商事主体,明知原合同存在仲裁条款,且知晓项目经理部是内设机构,未要求项目经理部出具变更管辖的特别授权文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还款协议的管辖约定应认定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还款协议》系针对原合同未付款项而形成,其效力独立于原合同。被上诉人河北佳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据《还款协议》起诉,该协议约定由文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据此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