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1执3649号
某某光伏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光伏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咸仲裁字(2025)第15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某光伏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咸阳仲裁委员会咸仲裁字(2025)第151号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850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49272.09元,现已将扣缴执行费38508元后的执行案款3610764.09元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并申请本院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1执3649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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