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24084号
原告: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
被告:中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谢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中XX有限公司、谢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张XX于202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