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鑫诚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陕01执101号 福建XX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渭南仲裁委员会[XX]渭仲字第XX号仲裁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建XX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292,571.67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7,292,571.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5年8月1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承担仲裁费69,344元,本案执行费64,209.58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账户划拨案款7,441,092.25元,缴纳本案执行费64,209.58元后,剩余案款7,376,882.67元(含剩余货款7,192,571.67元、利息97,101元、迟延履行金17,866元、仲裁费69,344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至此,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6)陕01执101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29)8765****/87658093本院地址: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139号邮编:71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