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赣0124民初2996号 原告:吴某,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住址:湖南省湘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高某,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郗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大荔县人,住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吴某与被告高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高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高某和中铁一局立即偿还原告的刮白涂料班组工资2198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份,原告与被告在江西省南昌市江西某有限公司10万吨超薄锂电项目16、19号楼地下室协议刮白涂料,经双方同意达成协议。于2024年1月份完工,2024年1月15日双方在工地项目部已核对工程款,并且被告向原告当时写下承诺书欠款总计贰拾壹万玖千捌佰元整,按承诺书被告应于2024年底付清,但被告并没有实行。经多次电话联系催还被告无果。后来至今已有壹年多时间,未清偿贰拾壹万玖千捌佰整的欠款。被告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惩戒不诚信守约的行为,在经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知所请。 被告高某辩称,中途付了一部分钱,总款项不止21万多,总款项在70多万,219800元是结算后余下的金额。确实是我欠原告这么些钱,我也没有规避,我希望能调解,做一个还款计划。 被告某公司辩称,第一,被告某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第二,本案系劳务法律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原告只是劳务人员,答辩人已就案涉合同与被告高某进行了结算,并已支付完毕。综上,恳请法院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高某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某公司系江西某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超薄锂电项目的总承包方。2022年12月14日,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班组内部经济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将江西某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超薄锂电项目的16#、19#地下室抹灰、涂料工程转包给高某。2023年8月30日至2024年1月,高某又将江西某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超薄锂电项目的16#、19#地下室刮白涂料给到吴某施工作业。完工后,高某与吴某进行结算,并于2025年1月16日写了一份书面材料,确认还欠内墙涂料班组吴某219800元。现吴某因多次向高某催要劳务费219800元未果,诉至人民法院。另查,吴某称于2025年7月31日收到了某公司代高某支付的劳务费9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高某将江西某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超薄锂电项目的16#、19#地下室刮白涂料给到原告吴某施工。原告按约完成刮白涂料工作后,被告高某应当付清劳务费。2025年1月16日,被告高某书面确认还欠付原告劳务费219800元。截至原告起诉时,高某仍未支付该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等民事法律责任。庭审结束后,高某向原告支付了90000元,故其还须向原告支付剩余劳务费129800元。另,案涉劳务系高某交由吴某施工,高某与吴某系合同相对人。原告吴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诉请被告某公司支付案涉劳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劳务费129800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99元,由被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原审判组织)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直接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璠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