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74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巴劳人仲案(2025)18号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263.1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