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1272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丹凤县。 被告:***,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