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0222民初1581号
原告:***,男,1992年5月3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甘沟乡前进村二社25号。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中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32号1号楼2单元23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青海中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