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某某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2828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贵州某某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某某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2025年4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