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某某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2828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贵州某某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某某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2025年4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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