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5)甘0502执1672号
宝鸡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
宝鸡市某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标的为224480.44元。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自动履行227747.65元(含执行费3267.21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某有限公司发放案件款224480.44元,缴纳执行费3267.21元。至此,宝鸡市某有限公司本院申请执行的本院(2024)甘0502民初475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