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执15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45788B,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1月30
日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皋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9月26日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蒲城县上王镇浮阳村一组,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合阳县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24016032242D。住所地:合阳县西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4月1日生,户籍所在地: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合阳县交通运输局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南仲裁委员会〔2024〕渭仲字第4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阳县交通运输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5)陕05执15号。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合阳县交通运输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2433782.11元及资金回报金额6211591.52元;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287100元;4、承担案件执行费106544元。
执行中,1、根据网络查控系统信息反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61052400100000281251000156账户内存款,实控资金15838096.95元;
2、2025年1月21日,被执行人合阳县交通运输局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对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61052400100000281251000156账户内存款限额40000000元的冻结措施,并申请中止渭南仲裁委员〔2024〕渭仲字第4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行为。该异议移送本院执行二庭审查处理期间,2025年3月14日,被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了该异议申请。
3、2025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阳县交通运输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5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我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5)陕05执1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