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陕01执114号
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25)第XX仲裁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铁一局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25,135.85元;2、承担仲裁费7,24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885.65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账户划拨案款337,262.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4,885.65元后,剩余案款332,376.85元现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至此,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6)陕01执114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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