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7280号 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安装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铁建安装公司诉称,郑州经济开发区仲裁委送达程序错误,侵害原告诉讼权利。且仲裁在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超出被告的仲裁请求,认定原告违法分包并裁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侵犯了原告的权益。裁决书中的案由为确认劳动关系,经仲裁委审理后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但又私自结合被告当庭陈述的违法分包事实认定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1、原告无需承担被告在202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1月3日期间的用工主体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经查,原告陈述其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大厦××层,并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予以佐证。该地与被告主张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西安市碑林区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向原告释明后,本案移送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