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724执388号
陕西辉煌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辉煌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724民初23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133764.23元。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8177元,申请执行费8948元。执行中,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已向陕西辉煌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479000元。本院扣划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71889.23元,收取案件受理费8177元,申请执行费8948元,剩余654764.23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