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42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柳一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一局电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20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贵院依法撤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1民初10938号民事判决和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2082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事实与理由:***于2015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对外协调、迎接检查等应酬工作,工资构成为基本生活保障、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与年工资等,月均工资为10866.56元。入职被申请人处以来,长期从事应酬喝酒,迎接送礼,对申请人身体及心理造成了严重损伤,申请人自2021年开始经常往返于医院,也经常请病假。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23日,申请人请假回家后,接到被申请人下属项目部经理及办公司主任口头通知在家待命,此后被申请人一直未向申请人提供劳动机会。2023年3月9日,申请人在未接到上班通知,且考勤都是休假、放假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突然无故向申请人发送了辞退通知,要求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申请人认为一、二审判决有失公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因***违反劳动纪律及单位的规章制度,中铁一局电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未提供证据证明中铁一局电务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其要求中铁一局电务公司支付违法辞退金、身体及精神补偿金等请求不能成立。***提出的再审请求与其一审诉讼请求及理由、二审上诉理由完全一致,本院不再赘述。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故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