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市华州区恒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03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24)第428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05427.5元,仲裁费27077元,执行费29725元由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扣划该案关联(2024)陕0503执保580号案件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公司名下账户资金2762229.5元,扣除执行费29725元,余款2732504.5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503执19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2月5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