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3227民初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系某乙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某,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住成都市锦江区,系某丙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95.00元,减半收取计6,347.5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