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4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投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260号商务运营中心K幢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3TXP45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8号中铁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197681415。
法定代表人:***
龙岩投创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2024年2月20日作出的咸仲裁字〔2023〕第244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岩投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现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
条、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4执499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