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海长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海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新生街汇豪天下小区南区A5号楼5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代码:91150104MA0NLKJ8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8号,统一社会代码:9161040071976814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海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咸仲裁字(2025)第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因该案的执行标的未达到3000万元,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位于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咸阳仲裁委员会咸仲裁字(2025)第5号裁决指定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