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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作为项目的承建单位,疏于对施工现场电动三轮车使用情况的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未经培训,未取得电动三轮车驾驶资格的施工人员擅自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违规行为,最终引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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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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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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