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汉中兴汉水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602执3474号 延安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兴汉水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安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兴汉水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602民初7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汉中兴汉水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延安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6564509.37元及利息、律师费39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12.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55671.9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25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以被执行人私下按照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602民初7375号民事判决书向其履行完毕全部案件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61900元被执行人以交纳。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602执347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602民初7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于2025年7月10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