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024民初804号
原告:威远县森利达家具店,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三益巷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24MA651CRE71。
经营者:***。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工业五路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685247670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远县森利达家具店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受理。原告威远县森利达家具店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远县森利达家具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威远县森利达家具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