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381执1893号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月山镇**采石场与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3)湘0381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湘乡市月山镇**采石场支付货款1,101,38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1,127,648.83元,扣除执行费13,483.83元(案件受理费票据已收回附卷),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案款1,114,165元(包括迟延利息5,782元和应退案件受理费在内)。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3)湘0381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