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01执279号
广东湘钢工贸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东湘钢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421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钢材款7629010.78元及违约金、律师代理费、仲裁费等。已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023年2月16日,申请执行人重新确认本案的金额为8306465.74元。根据财产调查结果,本院已将执行款及执行费全部执行到位,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执行款8306465.74元,将执行费67878.04元上缴国库。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