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湘0405执保819号
关于福州某某有限公司申请中铁五局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5年08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2025)湘0405民初233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5年08月28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中铁五局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5年08月28起至2026年08月27日终止)。需要续行冻结、查封以上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因该案未足额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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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