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益阳市资阳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9民辖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益阳市资阳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资阳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24)湘0902民初2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首先,益阳市逸霆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霆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对上诉人不享有任何债权,无权向上诉人主张工程款。逸霆公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实际业务往来,双方签署的协议从未得到履行。根据企业登记信息,在《施工合作框架协议》签订时逸霆公司尚未成立,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也不享有任何民事权利和承担任何民事义务。因逸霆公司从未承担过案涉工程的任何实际施工任务,上诉人从未与其进行过计量与结算,也从未向其支付过工程款。其次,本案中的《施工合作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从未得到履行,且***在起诉状中也承认该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本案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不当。 ***辩称,1.***是否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案涉协议是否实际履行系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认定的问题,而非程序性问题;2.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协议约定的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本案另一被告城建公司住所地在益阳市资阳区,即使按照被告住所地,一审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与中铁公司、城建公司因资阳区G5513长张高速迎风桥互通至G234公路工程A标段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等工程转包施工事宜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益阳市资阳区,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