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24财保13号
申请人:山阳县百川砂石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西河新区幸福家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MA70XC977T。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洪塘冲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185003805W。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申请人山阳县百川砂石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第三人山阳县自然资源局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2540304.01元,期限为12个月,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编号:PZPP256101100300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阳县百川砂石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山阳县自然资源局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2540304.01元,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阳县百川砂石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