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舒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民终1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某,男,瑶族,1981年4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怀化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铁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舒某、第三人怀化某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2025)陕0328民初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铁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2025)陕0328民初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中铁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中铁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铁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