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8111民特监2号
再审申请人:何某某,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8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何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不服本院(2021)黑8111民特17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再审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何某某以与被申请人正在重新协商赔偿事宜为由,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何某某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再审申请人在再审审理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再审申请人何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