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xx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xx集团第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1002民初7335号 原告:武汉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xx集团第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xx公司)与被告中铁xx集团第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1264402.4元货款;2.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诉讼中,将诉讼请求1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1264402.4元货款及利息14699.98元(按年利率3.45%自2023年5月11日起计算至2023年12月12日止,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中铁xx公司答辩要点:欠付原告货款1264402.4元是事实。双方之间的网络采购合同第一条约定发票收到后90天左右付款,本条款对于付款期限并没有明确约定,应当视为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债务,应依法给予被告准备时间,被告并不存在迟延履行还款义务的违约行为,被告近几年因为疫情和建筑业大环境的影响,资金一直十分困难,所以不应支付违约金。退一步讲,即使计算违约金,原告的起算点是错误的,原告要求从2023年5月11日开始计算,但是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票收到后90天左右付款。 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3年4月13日,中铁xx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发布xx引水6标项目部钢材采购招标公告,约定货到工地经检验合格后,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收到后90天左右付款、联系人***等内容。同年4月22日,中铁xx公司公告武汉xx公司中标,中标总金额1275736元。同年5月6日-10日,武汉xx公司将中铁xx公司采购的钢材分批次送往xx引水6标工地。同年5月11日,中铁xx公司与武汉xx公司对账确认钢材价款为1264402.4元。同年5月18日,中铁xx公司***通过微信确认收到武汉xx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期后,中铁xx公司一直未支付武汉xx公司货款1264402.4元。 判决的结果与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中铁xx公司发布钢材采购招标公告、公告武汉xx公司中标,武汉xx公司及时将中铁xx公司采购的钢材分批次送往xx引水6标工地,双方对账确认钢材价款为1264402.4元,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中铁xx公司在收到发票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1264402.4元,明显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武汉xx公司要求中铁xx公司支付货款1264402.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根据中铁xx公司招标公告中发票收到后90天左右付款的约定,本院确认付款期限为90天。中铁xx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收到发票后,应当在2023年8月18日前支付完毕。中铁xx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武汉xx公司自愿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12月12日期间的利息为13934.77元(1264402.4×3.45%÷360×115),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3.45%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武汉xx公司诉请利息14699.98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中铁xx集团第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xx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264402.4元及利息13934.77元(2023年12月13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3.45%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1278337.17元; 二、驳回武汉xx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12元,由中铁xx集团第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