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程序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执复162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小虎南二路26号自编二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东六路南段100号有色地勘大厦。 法定代表人:***。 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院)申请执行郴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郴仲字(2022)19号仲裁裁决一案,郴州中院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2023)湘10执170号执行裁定:驳回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对此不服,向本院申请执行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复议申请,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