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恢复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2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全丙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东路48号2栋1单元10层10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乌教塘。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全丙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铁五局四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韶仲案字第48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裁决:中铁五局四公司向四川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897544.4元,该案仲裁费27819元由中铁五局四公司承担。因中铁五局四公司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以(2024)粤02执370号为案号立案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5年4月1日作出(2024)粤02执370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以(2025)粤02执恢36号案立案执行。 四川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双方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报本院做撤回执行处理。执行和解协议确认,中铁五局四公司应向四川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797544.4元、仲裁费27819元。四川建筑公司同意放弃追究中铁五局四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约定以云信支付(云信不得超过半年期,中铁五局四公司不承担贴息费用),从2025年4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向四川建筑公司支付30万元,直至款项付清止。本案执行费由中铁五局四公司承担,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壹份报本院存档视为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壹份报本院存档视为撤回本次执行,故可视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朗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上述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即本案予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关仲裁委员会(2023)韶仲案字第485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