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陕0112行审16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局。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某某集团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局申请执行市水罚字【2023】第3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执行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市水罚字【2023】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以下处罚:罚款8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上述处罚决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局作出的市水罚字【2023】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