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某某局与某某集团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陕0112行审16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局。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某某集团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局申请执行市水罚字【2023】第3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执行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市水罚字【2023】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以下处罚:罚款8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上述处罚决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局作出的市水罚字【2023】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