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xx局与xx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陕0112行审16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局。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x。 委托代理人:王x 被执行人: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xx。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局申请执行市水罚字【2023】第4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执行人存在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市水罚字【2023】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以下处罚:罚款48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上述处罚决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局作出的市水罚字【2023】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日期:202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