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705民初1561号
原告: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宣化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洋河南镇柳林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宣化分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宣化分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宣化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宣化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宣化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