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082民初2798号 原告:***,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某某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4041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均在被告某某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承建的三河市城安应急中心一期及配套道路工程项目上工作。原告工作岗位为升降机司机,月薪5000元。2024年11月23日原告在上班时,被***驾驶三轮车撞伤,导致原告左手食指裂伤,受伤后原告被送往三河市燕郊福合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受伤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后,拒绝支付剩余医疗费,原告只能自行支付剩余医疗费并办理出院手续,原被告协商无果,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在务工时造成伤害的伤残等级、伤残赔偿指数、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现在原告对其因务工受到的伤残情况无法明确;需要通过伤残鉴定程序确认,原告亦申请伤残鉴定程序。起诉需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故现原告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尚未确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