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安徽某有限公司;董某;李某乙;李某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602民初9967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李某乙,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居民,住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津潍七标一分部(滨城区杨柳雪镇吕家村诺贝尔幼儿园旁边)。 被告:董某,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居民,住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津潍七标一分部(滨城区杨柳雪镇吕家村诺贝尔幼儿园旁边)。 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住所地项目地址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津潍七标一分部(滨城区杨柳雪镇吕家村诺贝尔幼儿园旁边)。 法定代表人:侯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固镇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李某乙、董某、安徽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3元,减半收取计2677元,保全费1871元,公告费200元,共计47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