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103民初5947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男,1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有限公司、被告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