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某某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103民初5947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男,1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有限公司、被告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