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21民初17730号
原告:湖南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畅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