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8601民初625号
原告:马某某,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徐某某,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旌德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赵某某,男,196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中铁某有限公司、旌德县某有限公司、赵某某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2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