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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中国某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1民初21484号 原告:张某,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兴隆洼镇宝国吐村。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负责人:马某,职务不详。 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