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71民终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梁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戚某。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24)鲁7101民初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撤回本案起诉及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24)鲁7101民初4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11元,减半收取计7105.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211元,减半收取计710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