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八方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3594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16)。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八方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八方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