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结案通知书
四川伍亿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伍亿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作出的(2024)川710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24)川71民终2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到位金额为651859.1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结合本案执行费8868.59元已上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5)川7102执55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