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27725号 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18.38元,减半收取计5159.19元,由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