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某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5596号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赫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某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74.72元,减半收取计8087.36元,由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