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某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6520号 原告: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某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28.22元,减半收取计6364.11元,由原告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