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38881号
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01元,由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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