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895号
原告:重庆聚兴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村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聚兴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聚兴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聚兴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