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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4817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 法定代表人:华某。 被告: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